1、电气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一切电气工作,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电气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电工工作证的才允许进行作业。二、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非电气人员禁止从事电气作业。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四、电气设备和线路可能为人们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五、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牌制度。六、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头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七、熔断器
2、、熔丝、熔片、热断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替。八、采场每台设备,必须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九、矿山必须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十、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十一、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十二、夜间工作时,所有厂房、作业点、人行道、运输线路急转弯处、尽头处、站场、道口和汽车运输的主要干线等处,均应有足够的照明。十三、露天煤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 220 伏。手灯可移动电灯的电压应在 36 伏以下,在金属容器或潮湿有水的地方作业时,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各种电压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十四、检修时,禁止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异体完全放电和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