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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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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9662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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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 3 条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

2、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第 4 条 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第 5 条 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第 6 条 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

3、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9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4、、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第 10 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第 14 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5 条 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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