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度副主任(应急救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副主任(应急救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安全生产职责第 1 条 必须坚守安全生产,不得擅离职守。第 2 条 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第 3 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第 4 条 调度室主任未在安全生产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5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2、“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7 条 煤矿发生事故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8 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9 条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0 条 在带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