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队长(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副队长(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队长的领导下,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安全综合管理工作。2、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矿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召开或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参与本矿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汇报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加强及改进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或部门做好劳动保护工作。4、负责区队安全经费使用、重大技改工程项目、采区工作面等安全技术规
2、程、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审查;协助矿长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与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实现。5、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参加上级和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作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场所和严重“三违”有权停止作业,并限期解决。6、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职工安全培训的协调、指导、督促与考核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安全监察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监察水平。7、负责组织矿井安全评估做和协助矿长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8、协助队长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工作,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9、重视支持群众安全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