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 150mm 的管路
2、,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 100mm 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 50mm 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 50mm100mm 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巷道内的管路每 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 100m 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各矿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 200m3 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 150mg/L,粒径不大于 0.3mm,PH 值在 69.5
3、之间。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 50m 附近)。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除外)。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 Mpa。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
4、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3 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3 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7、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9、采掘工作面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要实行湿式钻孔,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
5、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进行测定,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措施,保证防尘设施处足够的压力和流量,同时矿井要建立测定台帐保存备查。11、各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12、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煤尘,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13、
6、各矿井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和经过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按集团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井下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4、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15、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 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 25m。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16、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30 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 米。采掘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