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
2、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 3 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 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 5 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 6 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 7 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 8 条 及时组织相
3、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 9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 10 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 11 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 12 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 13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 14 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 15 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 16 条 外出期
4、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7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0 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21 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22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