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行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行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严格执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 4 条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第 5 条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第 6 条配合业务部门进行行车年检工作。第 7 条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8 条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 9 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二、责任
2、追究第 10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违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未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的培训,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7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