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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_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1872 上传时间:2022-03-1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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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二条 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 6 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服务期限超过 6 个月(包括 6 个月)的为永久性设施,不足 6 个月的为临时性设施。第三条第三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四条第四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设置观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内低外高的除外)。第五条第五条 通风科要成立通风工

2、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第六第六条条 通风科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喷浆、抹面及裙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七条第七条 密闭(挡风墙)的使用和要求(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以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挡风墙密闭。(二)矿井与已采区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永久防火密闭。(三)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

3、 5m 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 5m 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 5m。(四)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 6 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 3 米的独头巷道,使用盲巷墙进行密闭。(五)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 100 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 24 小时内实施永久密闭。第八条第八条 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副总和通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第九条第九条 矿通风科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

4、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第十条第十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生产科(部)下发停采通知单,报矿领导和通风、安监部门审批。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所有密闭墙四周进行喷浆至外口,不具备喷浆条件的(如盲巷墙、挡风墙、区域总封密闭等)采用抹面、砌墙裙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施工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以见到硬底为准;同时切断连通密闭空间内的电缆、轨道、和导电体。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根据压力大小选择以下措施:砌筑黄泥木段墙、墙前砌木垛、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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