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1、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2、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 1.5%以上(含 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 1.5%以下者,由驻矿安监处长(或安全矿长)主持,矿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3、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 1.5%)者,由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
2、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4、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的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 1.1%,持续时间不超过 3 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5、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 1.5%以上含 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 500 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 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6、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原矿务局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管理中心。7、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各单位必须在 28 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