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矿厂生产劳动管理制度选矿厂生产劳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 30 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 10 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 1 元;在 10 分钟以上,30 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 20 元,3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 50 元工资,连续矿工 3 天,月累计旷工在 5 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50 元。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
2、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厂长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 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2)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3)参加厂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请假 3 天及以下的,由班长签字,主管副厂长批准;(2)请假 3
3、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厂长批准;(3)请假 7 天以上的由班长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
4、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 10 元以下的罚款。(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4) 干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扣罚 10 元,在 2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的扣罚 20 元,在 30 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上班期间吃饭时间不得超过 50 分钟,超过 50分钟按脱岗处理。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 100 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 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严
5、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最少 50 元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第十六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十七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月累计睡岗在 3 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第十八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
6、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 50 至 1000 元的罚款:(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3) 因检查不到位和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第十九条 碎矿岗位人员开车前必须上下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 50 元,相关岗位工每人 30 元。第二十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 50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 20 至 50 元。(1) 不按规定加药;(2)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第二十二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 50 至 100 元:(1)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2)因药箱内断药造成管道冻堵的:(3)造成浮选断药的。第二十三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 50至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