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劳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 20 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 5 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 1 元;在 5 分钟以上,20 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 20 元,2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 8:00 11:30 下午 14:30 17:30,三班倒:白班 7:30 16:00,小夜班 15:30 0:00,大夜班 23:30 8:00。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
2、100 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 3 天,月累计旷工在 7 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100 元。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 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
3、其他公益活动;(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请假 3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2)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3)请假 7 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第
4、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 50 元以下的罚款。(1)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2)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3)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4)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 10 分钟以上15 分钟以下的,扣罚 10 元,在 15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扣罚 20 元,在 2
5、0 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 100 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 500 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 50 至 200 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 100 至 300 元的罚款。(1)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3)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 50
6、 至 200 元的罚款。(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第十七条 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 200 元。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 50 至 500 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第十九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二十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月累计睡岗在 3 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 5 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 50 至 500 元的罚款:(1)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2)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3)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4)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第二十三条 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