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矿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选矿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1 目的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总公司宏福发20*2 号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矿发20*11 号瓮福磷矿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瓮福磷矿新龙坝选矿厂所属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3 3 特种设备的界定特种设备的界定3.1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2、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2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 的管道。3.3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
3、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4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3.5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的类型包含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二轮摩托车、有轨机车、电瓶车及其它机动车辆,但不包含已纳入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4 4 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4.1 生产安全业务室4.1.1 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4.1.2 建立厂属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4.1.3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厂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许可证。4.1.4 督促、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4.1.5 协同厂设备业务室负责定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厂所属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与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上报矿设备办。4.2 设备业务室4.2.1 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台帐。负责单台设备建档并完善(含技术资料、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