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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3.5 《隐患排查标准手册》.docx
- 1.第一部分:隐患排查检查表.docx--点击预览
- 2.第二部: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共291项33页全)).docx--点击预览
- 3.第三部分:最新版机械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新).doc--点击预览
- 4.第四部分: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点击预览
- 5.第五部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依据最新法规标准编制)2022版.doc--点击预览
- 6.第六部分:一般企业事故隐患自查通用标准.doc--点击预览
- 7.第七部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最实用!.docx--点击预览
- 8.现场隐患排查速查手册(危化品).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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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隐患安全检查标准表序序 号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条款条款内容内容A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2条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3条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9条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1条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序序 号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条款条款内容内容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9条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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