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2414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7.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 2 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 3 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4 条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

2、水平。第 5 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 6 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 7 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 8 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 9 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 10 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1 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 12 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 13 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

3、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 14 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 15 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 16 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 17 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 18 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 19 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

4、和实施。第 20 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 21 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 22 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 23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24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2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第 2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7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 28 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29 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

6、”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30 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第 32 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34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7 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矿山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