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班组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班组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班组长是通风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风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通风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第 3 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第 4 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
2、到要求。第 5 条 带领全班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第 6 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7 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8 条 对本班组发现不按章作业的人员,要立即制止纠正。第 9 条 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第 10 条 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第 11 条 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班组长应及时汇报。第 12 条 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第 13 条 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第 14 条 必须尽职尽责,
3、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4、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7 条 通风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通风班组长对本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通风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通风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对施工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安排工人工作,通风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