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皮带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皮带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皮带工区副区长应积极配合、协助皮带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皮带工区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皮带工区副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一系列指令、指示,及时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第
2、 3 条 协调好班组的工作,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全班组职工团结协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第 4 条 服从区长安排部署,协助区长搞好各班的安全生产和设备检修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第 5 条 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 6 条 及时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 7 条 深入现场,查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处理。第 8 条 负责本班组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9 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三违”,对发现的安全事故、“三违”、隐患严格追查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
3、意识。第 10 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第 11 条 按时参加矿班前调度会议,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本班全体职工,并负责当班落实及考核工作。第 12 条 区队主要领导不在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第 13 条 积极完成好矿、区长等各级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第 14 条 协调好班组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承担责任,不推诿扯皮。第 15 条 必须尽职尽责,遵章指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第 16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
4、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本班组重大事故
5、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 20 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工区副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抽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班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 21 条 皮带工区副区长对本班组井下皮带、机电设备等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
6、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皮带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本班组没有按照生产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皮带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2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不能保证本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皮带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组织进行本班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皮带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28 条 本班组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皮带工区副区长直接责任。第 30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