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遵守钳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钳工操作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第 2 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砂轮机、锯、锉等工、器具,避免出现机械事故。第 3 条 掌握机械设备的拆装工艺要求,防止损坏设备。第 4 条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产,无“三违”,无事故。第 5 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6 条 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
2、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7 条 未能按操作规程对车床进行操作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第 8 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和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1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钳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