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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2627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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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全面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企管办公室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矿井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管理、采掘柱梁、各类生产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质办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第 1 条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负责组织做好矿井质量、节能、环保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节能、环保意识。第 4 条负责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产工作。第 5 条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第 6 条做好采

2、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产成本。第 7 条熟练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 8 条做好各种资料整理、存档工作。第 9 条做好其他有关工作,杜绝“三违”。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未做好井下文明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3 条未按规定组织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在矿井建设的质

3、量标准化的管理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出现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未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费、环保不达标,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 16 条未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丢失、材料浪费、生产成本增加,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 17 条业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9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全质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第 20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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