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坚持开好矿每月每 10 天 1 次的安全办公会,对当天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2、每天每班由安全员(管厢)负责与瓦检员一道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和通风系统等重要巷道、密闭、机电设备防爆、一通三防,运输顶板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成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书面向副矿长或矿长江报。矿长负责落实整改方案,限期整改。3、凡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经副矿长或矿长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矿长。4、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次罚款 500100 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5、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矿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 301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