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讲解了煤矿企业内部对于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潜在的安全问题。该制度规定矿井每月每10天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针对当天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安排处理。日常中,每天每班次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共同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通风系统、重要巷道、密闭空间、机电设备防爆性能、“一通三防”措施、运输环节以及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若当班可以整改则立即执行;否则需书面报告给副矿长或矿长,并由后者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对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通过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明确责任到人,包括指定整改负责人、设定整改期限、规定
2、安全质量标准以及指派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分为三份,分别交予整改负责人、整改复查负责人并留底备查。此外,整改复查负责人还需将整改情况的信息反馈给矿长。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将面临500至100元不等的罚款;一旦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另外,班(组)长需要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如若出现本不应存在的安全隐患,则会对责任者处以30至100元的罚款。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各个层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作人员。从矿级领导到基层班组成员都应严格遵守此制度。它不仅适用于地面管理部门,更着重强调了井下作业环境中的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区域,如井下作业场所、通风系统、重要巷道、密闭空间、机电设备、运输环节及顶板管理等方面。无论是专职的安全员还是普通员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要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整个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