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技术科矿压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矿压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矿压组组长负责矿压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年度矿井顶板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和制定矿压观测计划,并进行矿压观测。第 4 条制定并落实矿压观测安全技术措施。第 5 条负责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的矿压观测工作,提供较为准确的顶板初次来压步距预报。第 6 条负责掘进巷道变形量的观测工作。第 7 条负责顶板管理
2、所用仪器、仪表的计-量送检工作。第 8 条负责顶板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月度矿井顶板管理隐患排查表。第 9 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10 条推广安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 11 条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未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和制定矿压观测计划,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15 条未制定、落实矿压观测安全技术措施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未做好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的矿压观测工作,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未对综采工作面顶板动态监测日报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所用仪器、仪表未及时进行计量检验或未经检验直接下井使用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未做好顶板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月度矿井顶板管理隐患排查表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 21 条未正确佩戴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在推广安全
4、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工作中不尽职尽责,出现“三违”现象,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组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5 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矿压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