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当班值班队长和主管队长,现场人员要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100 元。三、安全副队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处置结果必须上报主管队长或上级领导。四、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必须写出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经主管队长审核后,上交上级领导,否则罚安全队长 200 元。五、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否则罚安全队长 200 元。六、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时间、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款 200 元。七、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以及造成伤亡事故,罚款 500 元。未尽事宜且按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