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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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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3011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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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 2 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 3 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第 4 条 按照

2、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第 5 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第 6 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 7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8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

3、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2 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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