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束管检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第 2 条 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监区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监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第 3 条 熟悉矿井
2、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第 4 条 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第 5 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第 6 条 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第 7 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
3、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第 8 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第 9 条 严格遵守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及时检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