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罚款交纳现金的管理规定讲解了为严格遵守矿山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全体职工遵守矿纪、矿规自觉性的具体措施。该规定强调对查出隐患及“三违”行为必须现场落实责任人,并有责任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且同等罚款;针对责任人拒签情况,经仲裁属实后将加倍处罚并联责区长10元。此外,明确了管理人员需将“三违”记录在案并由信息站审查出具罚款单。对于各专业查出的隐患,规定由各专业负责开具罚款单给被罚款人。为了确保流程透明化,罚款单须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人、财务科和存档,同时注明交款时间。该规定还要求罚款单当天交付被罚款人单位并签字确认,由单位通知其持身份证与罚款单次日到财务科交款,获取收款凭据完成消号。若未按时交
2、款,则拖后一天按2倍罚款重新开具罚款单,拒不交纳者则从工资中扣除3倍罚款金额。各单位需及时通知并督促被罚款人在规定时间内交齐罚款,未能按时交罚款或拒不交纳的将对区长进行相应联责罚款。信息站工作人员需按时填写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罚款单,未履行职责影响交款的信息站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罚款。同时,财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证随时收款,如有脱岗空岗情况将处以罚款。对“严违”行为除了交罚款外还需接受帮教程序。实行罚款交纳现金的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该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现金罚款制度来规范员工行为,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它主要面向煤矿企业的管理层、安全检查人员以及所有一线职工。对于管理层而言,此规定有助于加强管理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安全检查人员来说,是其工作的重要依据,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对于一线职工,则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更加重视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从而保障个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