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1 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2 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第 3 条 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 4 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
2、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第 5 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第 6 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第 7 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第 8 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
3、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第 9 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第 10 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第 11 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21 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