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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3255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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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第 3 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第 4 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

2、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第 5 条 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第 6 条 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第 7 条 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第 8 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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