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条 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三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第四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五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六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