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 2006年 第11号讲解了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方法及适用范围。该导则详细定义了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导则还列举了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垃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质、实验室废弃物、办公废弃物、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同时,导则明确了不被视为固体废物的物质,如放射性废物、不经过贮存而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的物质、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实验室用样品等。对于难以鉴别的物质,导则提供了具体的作业方式和原因判断标准,确保在贮存、处置或利用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是否为固体废物。此外,导则还规定了在进口环节中,若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 2006年 第11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的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该导则为固体废物的鉴别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