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而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并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同时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该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替代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与管理,特别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该标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