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制度度。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2、针。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制度执行。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长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
3、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4、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八)履行职业病防治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责任制第
5、八条 董事长职责(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人员。(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根据“三同
6、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七) 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二)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制度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四) 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五)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六)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七)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防治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