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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GB 13223-2003 代替 GB13223-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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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了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的GB 13223-2003标准,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还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除尘器类型和燃煤灰分、硫分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并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

2、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此外,标准还明确了适用的锅炉类型和不适用的特殊燃料类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MW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14MW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MW以上的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该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的排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旨在确保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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