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 8 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
2、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十、考核及相关规定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 100 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 200 元/次。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 50 元/次。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