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 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
2、井不少于 15 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 5 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