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讲解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方面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还详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具体要求,以及企业厂区内及周边的污染监控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从2019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需遵守此标准,而现有企业则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该标准。标准还指出,对于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已作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该标准也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使用,确保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有效控制和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