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2、培训对象2.1 主要危险岗位的从业员工必须经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2.2 对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2.3 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4 矿井法定代表人参加国家举
2、办的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矿井管理干部由公司积极选派参加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2.5 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3、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4、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5、各部门的各项培训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考核结果,并备案存档。6、培训内容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第一季度:培训内容:民爆管理法规,培训形式:集中培训。第二季度:培训内容: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形式:课堂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第三季度: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培训形式:集中培训。第四季度:培训内容:消防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形式:聘请消防人员现场指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