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讲解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发动机(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以及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标准内容涵盖了技术要求和试验、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船机标签、确定船机系族的参数、源机的选择和标准的实施等方面。此外,还提供了多个附录,包括型式检验相关信息、试验规程、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型式检验结果、生产一致性和船机大修的要求。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该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应执行GD 01的要求,而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机则需遵循GB 20891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船舶发动机的排放控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