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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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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4039 上传时间:2022-03-13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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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抽放瓦斯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记录。第 2 条 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第 3 条 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 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第 4 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7 条规定要求。第 5 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

2、碳和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第 6 条 如需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站各项工作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8 条 未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属设备,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未及时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并向监区汇报,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在检查管路和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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