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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科技推先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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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4081 上传时间:2022-03-1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7.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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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矿科技推先管理及奖罚制度煤矿矿科技推先管理及奖罚制度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科技兴矿意识,推动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1)科技推先工作实行在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每年完成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科技推先或果不得低于 5 项,少一项罚 100 元(扣 2 分)。以 6 项为基数,超一项奖 100 元(奖 2 分),对矿总工程师奖罚。(2)总工程师办公室是全矿科技推先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推先计划的汇总、上报、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3)总工办、机电科、掘进科、通风科、机械化科、生产科是我矿各生产系统的主管业

2、务科室,负责本系统科技推先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申请验收鉴定,各系统每年规划项目不得少于两项,每少一项对主管科室负责人罚款 50 元(扣 1 分);每年应至少完成一项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推先或果,否则对主管科室负责人罚款 50 元(扣 1 分)每年完成科技成果超过两项的每超一项,奖励主管科室负责人 100 元奖 2 分,不累计奖分)(4)鼓励其他系统、科、队开展技术推先工作每完成一项对其负责人奖50 元(奖 1 分,不累计奖分)(5)从矿长奖励基金中提取 0.05 元/吨煤,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协作成果申报评审和科技推先奖励。(6)科技推先所需材料、设备投入量不大时,一般由受益单位从系统材料中支

3、付。如果项目较大,一次性投入较多本系统承担不了的要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建议计划时提出材料、设备、资金申请,经矿或上级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后,从维简或矿管材料费中列支。(7)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获得科技推先成果奖励。安全生产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开发研究;新型开拓布置或开采方法研究推广;受集团公司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设计项目;新计算机软件或网络技术开发引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成果;在完成上级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中贡献突出;移植兄弟单位先进工艺、先进管理方法;围绕安全生产或改善企业管理进行的技术新、工艺更新、设备改造、小发明、小创造等;合理化建议被采纳。(8)为

4、加强对科技推先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科技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科技推先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科技推先计划进行论证;对我矿的科技推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9)各系统科技推先项目完成后,要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评定申请提交总工程师办公室,由总工程师办公室提请矿科技推先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评审,确有效益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获得效益期限两年以内的项目,按第一年直接纯效益的 10%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奖。获得效益期限在两年以上的项目,按第一年直接纯效益的 10%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5、 元进行奖励(10)获得上级科技或果奖的项目可重复获奖。(11)虽无直接经济效益,但有重大社会效益的项目,经鉴定评审,视其效益大小和项目完或的程度,给予 5005000 元的奖励。(12)既有直接经济效益,又有重大社会效益的项目,可合并计奖。(3)凡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矿给项目完成人员一次性奖励: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奖 5000 元;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奖 3000 元;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三等奖,奖 1000 元。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 8000 元;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 6000 元;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 4000 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6、奖 10000 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 7000 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 5000 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 15000 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 10000 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 7000 元。(14)凡需要依托科研院校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必须有总工程师办公室参加会审,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总工程师签字。总工程师办公室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15)各系统科技成果向上级的申报、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经矿长同意后先由完成单位垫付,工作完成后,由总工程师办公室汇总所有手续、票据经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同意后交财务科,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出。矿对各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评审完成后,由总工程师办公室在十日内出具完整的资金兑付手续交财务科,财务科按规定从科技发展基金中付款。(16)矿每季度召开一次科技人员会议,部署技术工作重点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问题每年三月份召开一次科技表彰会议,总结上年度科技工作,安排本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兑现科技成果奖励。(1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由科技推先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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