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第四条 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五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九条 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4、;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 米,回采工作面出口 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 1.6 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
5、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