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1、及时检查维修井下各探头、传感器、信号电缆、主机装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灵敏、可靠。2、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并建档存查。3、根据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和维修计划。4、井下设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机房,如出现故障,必须在 2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矿长,并召请县煤管局或煤科院驻宜办事处联系,并作好记录。5、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井。6、根据规程规定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达半年时,必须送出井外维修。7、维修人员对安全监控装置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故障及时处理,保障监控系统完好率为 100。8、传送信号电缆要求悬挂整齐,高度不得低于 1.6 米,防止矿车碰断,挤断以免信号中断。9、瓦斯探头定期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