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1)未签发“01 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2)未签发“02 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
2、”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衡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3)未签发“03 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 “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4)未签发“04 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5)未签发“05 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6)未签发“06 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7)未签发“06 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
3、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8)未签发“07 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1)每月下井少于 3 个。(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 1 次。3、执行法令缺陷(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二)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
4、实施,或实施无效。(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2)本人每月下井
5、带班少于 5 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 1 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 3 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
6、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1、方案缺陷(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4)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