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
2、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 A、B、C、D 和 D 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3、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 B 级及B 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 D 级或 D 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 D 级及 D 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
4、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 B 级或五项 C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 B 级或主持过五项 D
5、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 2 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第七条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6、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4 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