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一、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专用库房内;并有专人管理和守护。二、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公司总库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 15 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 8 万发;基层分库存量不许超过 3 天生产的用量。三、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四、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 1.6 米。五、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 1.5 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 0.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 0.1 米。六、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七、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如有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