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
2、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第四条 “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 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装置”的设置(1)高
3、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瓦斯探头: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的瓦斯探头;T1、 T2 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复电浓度均小于。T1、 T2 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瓦斯探头的设置同()但 T1 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应设置风速探头。风速探头应设置在巷道前后 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内风速值的 20%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煤巷、半
4、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探头: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1、 T2 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复电浓度均小于。T1、 T2 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T1 同(),不设 T2;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 T2 同(),并应在回风系统和进风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关地点增设瓦斯探头,具体数量和安设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 T3。T3掘进回风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被串方向)风流中的探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 0.5%
5、,复电浓度小于 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 T3。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探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 0.5%,复电浓度小于 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头应按以下要求安设:、抽放泵站内,距顶 300mm 处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 0.5%,发出声、光报警信号;B、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C、
6、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开停进行监测。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 或吊挂在巷道中。14、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测值的地点。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 100m 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 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第六条监测中心必须有两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监测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人中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