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测传感器检修制度安全监测传感器检修制度一、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装备外,须配备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风洞等。二、安全监测传感器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调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整。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三、检修人员应详尽了解监测传感器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在检修过程中不得改变电路中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和电器参数。四、监测传感器在检修时,必须用毛刷清洁设备内部板件和探头及壳体等,
2、敏感元件外的过滤器被污物堵塞不能消除的,应及时更换。五、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 6-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 24-48h 方能下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六、在检修过程中,对传感器的敏感元件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换,对更换后的敏感元件和电路板应集中放置,返回厂家维修。七、在更新传感器的敏感元件时,应用小螺丝刀拧掉传感器头上的小螺钉,在拧去传感器头罩,漏出敏感元件后,应轻轻拔掉敏感元件,要注意不得损坏插孔,重新拧紧外罩,上好螺钉。更换元件后,要进行调校。八、在检修过程中,应避免剧烈冲击和震动。检修传
3、感器时,应注意不得损坏板件上的小元件,如二进制地址、点号、编程器,各接线口等易损元件。九、检修好的传感器应保证设备完好,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的实验。检修好的传感器应放置在室温 0-35、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的库房内保管。十、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 20%。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须妥善存放,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十一、安全监测系统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3、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4、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十二、维修中应及时记录有关数据,维修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记录表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