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
2、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 10 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 24 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 8 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 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