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三汇报放炮三汇报”制度制度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在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采掘班(队)长、爆破工都必须同时向矿调度所进行汇报。2、汇报内容包括装药量、雷管个数、瓦斯浓度、煤尘情况、支护情况、设备保护情况、警戒人安设具体情况、处理拒爆、瞎炮和验炮具体情况。3、采掘班(队)长和爆破工若一次不汇报罚款 50 元,二次不汇报罚款 100 元,三次不汇报按“一般三违”论处。4、矿调度所必须认真、及时进行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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