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讲解了安全监察副局长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该文件明确了副局长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在局长领导下对安全管理监察局进行综合管理,领导各科室开展工作。协助局长制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落实,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分管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地面厂、处等生产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重点和内容,组织参与全公司生产单位的安全大检查。负责组织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质量标准化的评比验收,以及对矿井采、掘、机、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督查。还详细规定了副局长负责组织伤亡事故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三违”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查处工作,协调处理本局日常工作及安全统计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趋势为局长决策提供依据。安全监察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煤矿、冶金、化工、电力等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拥有矿山、工厂等生产单位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中设置有专门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或类似职能机构,其安全监察副局长或同等职位人员应遵循该责任制的要求。此外,该责任制也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确保各类生产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