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管理监察局进行综合管理,领导各科室开展工作。2、协助局长制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落实,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3、在局长的领导下分管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地面厂、处等生产单位安全监察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4、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工作内容,组织参与对全公司矿井、地面厂、处等生产单位的安全大检查。5、负责组织对各矿(厂、处、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质量标准化的评比验收。6、负责组织对矿井采、掘、机、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督查。7、负责组织伤亡事故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负责组织对“三违”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掘、机、运)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查处工作。9、协调处理本局日常工作及安全统计上报工作。10、定期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趋势,为局长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