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部门的追究制度安全监察部门的追究制度安全监察部门是对矿山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临察机构,又是本企业的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如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站长和副站长的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1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2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各项安全活动。3“作业规程” 审批手续不全,有明显的错误,或本单位对施工人员不传达、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无“作业规程” 施工,不及时制止的。4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制止,造成事故的。5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