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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报废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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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15790 上传时间:2022-03-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9.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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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DCB1DCB1 吊索具种类吊索具种类 索具索具 钢丝绳钢丝绳 吊带吊带 吊链吊链 索具配件索具配件 吊环吊环 吊钩吊钩 卸扣卸扣钢丝绳吊索钢丝绳吊索安全使用安全使用检查检验检查检验报废标准报废标准无标识和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吊索,严禁投入使用。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或金属附件的损坏超过报废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吊索严禁超载荷适用。钩头下吊索分绳夹角不得大于120。特殊装置链条、吊钩、吊环等金属附件的吊索,相互间应用卸扣连接,其额定载荷应相等。吊索起吊要平稳,并应避免冲击载荷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载荷碰

2、撞。禁止托拽或从高空向下摔扔钢丝绳吊索。不得在超过-40度和 100度温度范围外使用。不得暴露在腐蚀性的气体、液体或蒸汽中使用。停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后又重新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贮存期超过二年的钢丝绳吊索,必须按国家标准抽样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断丝情况断丝根数及断丝分布状况和程度;磨损程度测量各磨损部位钢丝绳直径;腐蚀情况是否生锈,腐蚀状况;润滑状态油脂是否适当存在, 油脂上有无附着杂物;保持表面清洁,每年要用钢丝绳润滑油润滑一次 ;变形和其他异常现象扭结痕迹、 压扁、 损伤、 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重型套环连接部位的紧股状况钢丝绳错动或合金

3、压头是否发生变形、磨损、腐蚀及裂纹。重型套环连接部位断丝为总丝数的 5%;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 13%;绳股断裂;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 10%以上;出现破浪形变形时, 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 25d的范围内, d14d/3; 式中:d钢丝绳公称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钢丝绳被压扁;扭结、弯折;钢丝绳严重锈蚀;重型套环连接部位, 钢丝绳松脱或错动;压制接头损伤、 变形、 裂纹和严重腐蚀;压制接头直径缩小到GB6946中表 1所列直径的 95%;钢丝绳吊索的金属附件报废标准, 按其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吊装作业使用频繁疲劳的钢丝绳索具, 使用两年后应强制报废。吊带吊带安全使

4、用安全使用检查检验检查检验报废标准报废标准 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吊 带 不 准 打 结 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 货 物 使 吊 带 打拧; 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 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 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 要定期清洗吊带。 有无穿孔、切口、撕断; 有无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是否有软化、 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现象; 纤维表面是否粗糙易于剥落; 吊带有无出现死结; 吊带表面是否存在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是否裸露。 穿孔、切口、撕断;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

5、磨断;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吊带出现死结; 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经常疲劳使用无损 1年需报废。6.5.1.8 调动长度的实测尺寸超过原来长度的 6%以上;吊链吊链安全使用安全使用检查检验检查检验报废标准报废标准用作吊链时,吊链的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链式吊索使用前,应先用单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2 倍进行静载试验,试验时悬挂 10min, 无破损或个别链环没有明显伸长,合格后可投入使用。链环是否发生塑性变形;吊索上任何部位不得有裂纹、裂缝、明显锈蚀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链条

6、、中间环、连接环应灵活转动;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其它部位磨损情况;检验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 5;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 60; 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 90;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量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扭曲、严重锈蚀以后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原尺寸10;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进行外观检验、尺寸测量、 拉伸试验、 NDT检验时发现超标缺陷。吊环吊环安全使用安全使用检查检验检查检验报废标准报废标准用于组成链式吊索、钢丝绳吊索、纤维绳吊索的主环宜采用长形环,其他场合可用圆形环。连接环必须采用长形环。出现伤痕或显著锈蚀的吊环再利用,必须按 8.2.6.3条的要求进行静拉力试验。不允许将有缺陷的吊环焊补后重新使用。起重索具组合部件上的吊环,按组合部件要求定期检查。与链条连接的连接环,其环材直径必须大于链材直径。与单只吊环直接连接的链、索数不得多于三肢,四肢链、索与主环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表 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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